(2014)乾民初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乾民初字第0141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志强,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巨征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年底在深圳打工认识,两年后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来往不多,了解不够,特别是各自对对方性格、爱好及家庭情况知之甚少,婚姻基础不牢靠,婚后一直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而且被告对原告还实施家庭暴力,从不关心原告,也不管孩子,包括生孩子时也漠不关心,没有丝毫的家庭观念。双方于2013年6月在咸阳市花费17万购买二手单元房一套,但办理房产登记时被告却将房产登记在其母亲名下,完全不顾原告感受,而且被告家人完全不把原告当一家人看待,原告一回家被告母亲就要赶原告出门,原告只能回其娘家居住。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被告马某某辩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原告2008年年底从杭州来深圳找被告,让被告为其在深圳找工作,期间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2月8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14年7月为孩子摔倒一事发生争执,第二天原告拿着被告所有的积蓄不辞而别,返回其娘家居住。对于原告诉称2007年打工时才认识以及婚后家庭暴力、坐月子无人照顾、被告母亲将其赶出家门纯属虚构。原告诉请分割八万元财产被告不明白原告所指何意,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婚前系咸阳市职业技工学校校友,并相互认识。2009年年底原告找到在深圳打工的被告让其给她找工作,期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14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7月24日生一男孩,取名马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7月底,原、被告在深圳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返回其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据材料、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同校校友并相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并未产生大矛盾,且双方已生育一个孩子,确立了较为稳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准许,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珍惜家庭,定能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