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中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晓明、彭小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明,彭小真,林新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明,女,汉族,1971年4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彭小真,女,汉族,1979年12月6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林新祝,男,汉族,1975年9月3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李晓明与彭小真、林新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晓明归还借款本金316068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4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4211.2元。但被执行人彭小真、林新祝在法律文书限定的期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晓明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小真、林新祝银行存款人民币318112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禾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