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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三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张老生与杨秀英、杨珍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老生,杨秀英,杨珍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三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老生,男。委托代理人刘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英,女。委托代理人宋先龙。原审被告杨珍莲,女。上诉人张老生因与被上诉人杨秀英、原审被告杨珍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老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涛,被上诉人杨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先龙,原审被告杨珍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4)吉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建英审 判 员  贵黎莹审 判 员  龙声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