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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法执监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顾体伟与李荣金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体伟,李荣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监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顾体伟,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李荣金,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本院依据济南仲裁(2013)济仲裁字第0802号仲裁书立案执行的顾体伟与李荣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执行,节约司法资源,经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仲裁委员会(2013)济仲裁字第0802号仲裁书指定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