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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宋庆亮,敦化市渤海街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无职业,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李星,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庆亮、被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马某某与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3月29日在敦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理作出约定,刘某某给付马某某300000元。因刘某某离婚当日只付给马某某现金70000元,刘某某于2010年3月29日给马某某出具欠据,欠据内容为“贰拾叁万元整,壹个月后按贰分利”。原审法院认为:刘某某于2010年3月29日给马某某出具的230000元欠据,并约定一个月后按二分利计息,即自2010年4月30日开始计算利息,该欠据是基于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约定而产生的,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上述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内容真实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关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刘某某负有返还马某某欠款的义务,故对马某某主张返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刘某某抗辩称该欠款已经偿还的抗辩,因刘某某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马某某主张该欠款一个月后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刘某某抗辩还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利率为年利率2%,本院认为该“壹个月后按贰分”的条款为刘某某本人书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该约定从字面通常理解应为一个月后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即使对该约定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亦应当作出不利于刘某某的解释,故应认定该约定为一个月后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对刘某某抗辩称该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虽然该欠据是基于双方离婚时财产处理而产生的,该欠款属于因离婚财产分割而形成的既存债务,但在该欠据上刘某某明确约定“壹个月后按贰分”,该约定属于对该既存欠款的重新约定,即约定刘某某继续占有该欠款并支付利息,其实质已发生变化,即从欠款转变为借款,但双方未约定具体的给付日期,故不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期,故对刘某某的主张的该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的抗辩不予采纳;虽然该欠款是因双方离婚后基于财产分割而产生的,但该欠款所涉及的具体法律关系仍应受借贷合同的法律规范的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因刘某某向马某某出具欠据当年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31%,马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自2010年4月30日至马某某起诉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9日、2011年4月6日、2011年7月7日、2012年6月8日、2012年7月6日对6个月至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了调整,分别调整为年利率5.56%、5.81%、6.06%、6.31%、6.56%、6.31%、6%。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10月19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月利率)的四倍为1.77%、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2月25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月利率)的四倍为1.85%、2010年12月26日至2011年2月8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月利率)的四倍为1.93%、2011年2月9日至2011年4月5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月利率)的四倍为2.02%、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7月6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月利率)的四倍为2.1%、2011年7月7日至2012年6月7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月利率)的四倍为2.19%、2012年6月8日至2012年7月5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月利率)的四倍为2.1%、2012年7月6日至原告的起诉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月利率)的四倍为2%。而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的月利率为2%,对上述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保护。故该欠款的利息应分段自2010年4月30至2010年10月19日止按月利率1.77%、自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2月25日止按月利率1.85%、自2010年12月26日至2011年2月8日止按月利率1.93%、自2011年2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但自2010年4月30日至本判决成文时实际发生的利息已经超过马某某所主张的230000元利息,其超过的部分属于马某某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故对其主张的给付230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马某某欠款230000元及利息230000元,合计460000元。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4150元,由刘某某负担。刘某某上诉称:一、原审认为“壹个月后按贰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并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进行认定是错误的。该欠据的出具是偶然、单一的行为,同一事实不可能多次出具欠据。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多次使用而提前列出的条款,原审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没有依据。二、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说明双方有感情基础,年利率2%是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月利率2%是高利贷行为。在马某某不能证明双方约定的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三、原审认定“壹个月后按贰分”是对既存欠款的重新约定,欠款转变为借款,该认定是错误的。该欠据是基于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时产生的,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欠据约定的钱款数额是马某某应分配的财产折抵成人民币的数额,不是欠款也不是借款。四、原审认定欠据未约定具体的给付日期,故不适用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壹个月后按贰分”的约定,在原审中双方一致认为,一个月内刘某某给付钱款,双方之间夫妻财产分割完毕,不支付利息。如果超过一个月后给付按照贰分计算利息。该约定可以认定双方约定了给付期限并约定了逾期责任,马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马某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某某基于夫妻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约定向马某某出具欠据,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该行为有效。刘某某应当按照欠据的约定向马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刘某某关于已经偿还该欠款的抗辩,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对刘某某该抗辩不予支持。刘某某关于马某某向其主张还款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因双方约定如刘某某1个月内还款则不计算利息,超过1月按2分利计算利息,在刘某某应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双方未对具体还款期限进行约定,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马某某主张权利时计算,从马某某主张权利至提起诉讼未经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本院对刘某某该抗辩不予支持。刘某某关于利息应按年利率2%计算的抗辩,因双方欠据约定的计息方式为“壹个月后按贰分利”,刘某某向马某某出具欠据当年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31%,如双方之间约定为年利率2%,则远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符合常理,结合民间借贷行为的交易习惯,应认定双方之间计息方式为月利率2%,本院对刘某某该项抗辩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马某某所提供的证据,认定刘某某向马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46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刘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上诉人刘志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照令代理审判员  李 成代理审判员  金花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朴珍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