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青州市公安局与刘军华、郑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公安局,刘军华,郑卫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635号原告青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罗相贤,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会庆青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主任被告刘军华.被告郑卫国.原告青州市公安局诉被告刘军华、郑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州市公安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会庆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军华,被告郑卫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州市公安局诉称,2014年02月01日18时40分许,刘军华驾驶鲁V757**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青州市仰天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路口时,因躲避其他车辆导致车辆失控撞到路口红绿灯以及路边的树木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红绿灯杆、树木以及红绿灯杆上的警用保密设备受损。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刘军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8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卫国未到庭、未答辩。被告郑卫国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02月01日18时40分许,刘军华驾驶鲁V757**(鲁G5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青州市仰天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路口时,因躲避其他车辆导致车辆失控撞到路口红绿灯以及路边的树木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红绿灯杆、树木以及红绿灯杆上的警用保密设备受损。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刘军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青州市公安局系6.28工程涉密设备所有权人。被告郑卫国鲁V757**(鲁G5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权人,被告刘军华系被告郑卫国所雇佣司机。原告对该车投保情况不清楚,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车投保情况。原告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损失:6.28工程涉密设备及配套设施费134500元(评估报告一份)、评估费4000元(票据1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为证,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刘军华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财产受损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进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确定刘军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被告刘军华系被告郑卫国所雇佣司机,其民事赔偿责任应有作为雇主的被告郑卫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军华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其应对被告郑卫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138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赔偿义务人在相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强制实行的法定险种。不足部分,依据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来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主张涉密设备属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范围的2000元,因被告刘军华所驾驶的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进行赔偿,其余损失136500元应由被告按责任比例依法承担10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卫国赔偿原告青州市公安局涉密设备等损失共计138500元;二、被告刘军华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述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学勤审 判 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袁辰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