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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广军与岳广军、李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广军,李健,翟景强,王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法定代表人孙碧峤,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义军,该联社职员。被告岳广军。被告李健。被告翟景强。被告王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岳广军、李健、翟景强、王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4日以被告岳广军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7元,减半收取38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艳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