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执二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孟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公司、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某某公司,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二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址黑山县。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被执行人靳某某,男,42岁,汉族,聋哑学校校长,现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诉被执行人某某公司、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3)黑民二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