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孙某某,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在玉,鸠江区二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巨林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巨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巨林负担。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闫尚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