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执外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健欣,刘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异字第1号(2015)吉高新执外异字第1号案外人:王玲,女,1967年8月2日生,汉族,职员,住吉林市丰满区园艺路*******号。申请执行人:刘健欣,女,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市船营区松北一区*******号。委托代理人:栾流星,吉林市新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国成,男,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园艺路*******号。申请执行人刘健欣与被执行人刘国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王玲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玲称,2014年11月28日给我女儿刘迎莹治病从我的吉林银行银行卡6228568800030061393向我前夫刘国成名下的吉林银行长白山钻石银行卡6228658800043384758汇入人民币4万元整,我与前夫刘国成已经分居10年之久,于今年4月28日办理离婚手续,我前夫刘国成名下的吉林银行长白山钻石银行卡6228658800043384758一直由我女儿使用,我女儿一直用该卡是取款时该卡不用花手续费,我女儿在2013年12月份发现甲状腺癌现转移到淋巴,在长春吉大三院手术住院治疗,四万元是化疗治疗款,我女儿取钱时发现钱被冻结,后来知道是刘国成与刘健欣在贵院有执行案件,当事人刘国成也到贵院作过陈述,我女儿学费、生活费、治疗费一直由我支付,我俩共同生活,所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吉林银行长白山钻石银行卡6228658800043384758内4万元的执行,解除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刘健欣的委托代理人称,法院冻结吉林银行长白山钻石银行卡6228658800043384758内4万元是被执行人刘国成名下,异议人王玲要给刘迎莹汇治病款,应该直接打入刘迎莹账户,不同意解除查封。本院认为,法院冻结的刘国成名下吉林银行长白山钻石银行卡6228658800043384758内4万元是由王玲的吉林银行银行卡6228568800030061393汇入,王玲表示这4万元用于为刘迎莹治疗甲状腺癌转移为淋巴癌化疗医疗费,吉林银行长白山钻石银行卡6228658800043384758由于存取款不用缴纳手续费一直由其女儿刘迎莹使用,王玲、刘国成、刘莹莹均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此事属实,王玲、刘国成、刘莹莹提供的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异议人王玲的异议主张成立,异议人王玲的异议主张应该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异议人王玲的吉林银行银行卡6228568800030061393汇入吉林银行长白山钻石银行卡6228658800043384758内4万元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立成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