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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安新与葛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葛云林,李宗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25-1���原告:安新,居民。被告:葛云林,居民。第三人:李宗芹,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安新与被告葛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葛云林收购的废塑料浮子货物予以保全,保全总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葛云林收购的废塑料浮子货物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一年,查封期间不得隐藏、抵押、变卖、损毁。二、该保全期限到期后,如原告需要继续保全该财产,应及时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