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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曹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42号原告:曹某,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