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桓台果里金霞建材厂与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台果里金霞建材厂,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66号原告:桓台果里金霞建材厂,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义和路东首。负责人:冯勋俭,厂长。被告: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般阳路1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桓台果里金霞建材厂诉被告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桓台果里金霞建材厂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台果里金霞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台果里金霞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桓台果里金霞建材厂负担。审 判 员 房超敏二〇一四年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