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郝秀英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秀英,张熙函,XX,张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郝秀英,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张熙函,同上。被执行人XX,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荃,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郝秀英、张熙函诉XX、张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涉案房产已过户到申请人名下,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北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福存审判员 李振河审判员 关 山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