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郭寿新、木德勇与木德勇、木善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寿新,木德勇,木善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18号原告郭寿新。被告木德勇。被告木善况。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寿新诉被告木德勇、木善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温瑞商初字第4372号]中。原告郭寿新以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木德勇名下的浙c×××××宝马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寿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木德勇名下的浙c×××××宝马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子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