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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陈某犯开设赌场罪执行罚金一案10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106号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某,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陈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陈某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未缴纳,2014年12月24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4日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人民币18000元及上缴违法所得。现被执行人陈某已自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中确定的“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耿征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