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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15号原告候某。被告刘某。原告侯清华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侯清华无法提供被告刘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清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侯清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Ο一五年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立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