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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罗林丽与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煌华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林丽,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煌华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罗林丽,女,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煌华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步行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曾梅泉,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煌华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林丽与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煌华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罗林丽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左庆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洪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