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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民初字第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顾军与射阳县合德镇合顺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军,射阳县合德镇合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民初字第0486号原告顾军,农民。委托代理人蔡志军,射阳县陈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射阳县合德镇合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蒋洪湘,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安涛,该村委员会计。委托代理人王文俊,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军与被告射阳县合德镇合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合顺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益新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志军,被告合顺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安涛、王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军诉称:原告系被告五组的村民。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中,原告承包了13.16亩土地,并在同年9月30日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3年,原告的2亩承包地被征用,但被告只将其中0.19亩的补偿费支付给原告,剩余1.81亩土地的补偿费至今未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合计45612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1200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201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了两次批复,同意射阳县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批准了包含案涉土地在内的建设用地86.2938公顷(1294.407亩),其中征收的土地面积合计62.9712公顷(944.568亩)。本院认为:对于涉及到大面积土地的重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包含本案土地在内的两次征收,涉及了大面积的土地调整和群体性利益,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军的起诉。原告顾军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4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舟捷代理审判员  杨水芳代理审判员  史益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静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