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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蒲某与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蒲某,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年某,女,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与被告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蒲某要求与被告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并于2014年6月4日将判决书公告送达被告年某,该判决书于2014年8月20日生效。2014年12月31日,原告蒲某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年某离婚离婚。本院认为:现原告蒲某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又起诉,但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蒲某要求与被告年某离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原告蒲某。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