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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文远诉承德市隆化县建设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立字第1号起诉人张文远2014年12月25日,本院收到张文远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承德市隆化县建设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报告单并赔偿经济损失1151936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文远请求撤销被告承德市隆化县建设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报告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文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玉花审 判 员  刘井臣人民陪审员  杜新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岳亚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