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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赵俊林与付新平、付新亮、杨文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林,付新平,付新亮,杨文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81号原告:赵俊林,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付新平,男,42岁,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付新亮,男,35岁,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杨文生,男,35岁,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赵俊林与被告付新平、付新亮、杨文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赵俊林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俊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