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赵俊林与付新平、付新亮、杨文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林,付新平,付新亮,杨文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81号原告:赵俊林,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付新平,男,42岁,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付新亮,男,35岁,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杨文生,男,35岁,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赵俊林与被告付新平、付新亮、杨文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赵俊林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俊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