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苏威、李珍等与黄友南、王亚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威,李珍,黄友南,王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013号原告:苏威,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李珍,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黄友南,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王亚平,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威、李珍与被告黄友南、王亚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威、李珍于2015年1月4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禁止两被告对权证字号为房地权怀宁字第0012037号的房产向两原告之外的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苏威、李珍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告黄友南、王亚平对权证字号为房地权怀宁字第0012037号的房产向原告苏威、李珍之外的一方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毕治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许之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