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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苏威、李珍等与黄友南、王亚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威,李珍,黄友南,王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013号原告:苏威,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李珍,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黄友南,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王亚平,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威、李珍与被告黄友南、王亚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威、李珍于2015年1月4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禁止两被告对权证字号为房地权怀宁字第0012037号的房产向两原告之外的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苏威、李珍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告黄友南、王亚平对权证字号为房地权怀宁字第0012037号的房产向原告苏威、李珍之外的一方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毕治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许之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