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平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45号原告赖某,女,住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委托代理人黄亚乾,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依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赖某缴交。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冠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