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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平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45号原告赖某,女,住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委托代理人黄亚乾,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依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赖某缴交。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冠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