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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二初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二初字第020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在山东临沂智通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9月18日被抓获,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华剑飞,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4)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本院受理后,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2014年12月1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华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张某对被指控的盗窃事实未提出异议,希望从轻处罚。辩护人华剑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认罪,如实交代,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无前科,系初犯,酌情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社会危害后果得到弥补,建议对被告人进行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4、对本案的鉴定意见不认可,请法庭酌情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9月13日、15日,先后至本市西水东商业街地下一层,采用钥匙开锁进入水泵房的方法,分别窃得ABB牌11千瓦变频器、ABB牌7.5千瓦变频器各1台,价值计人民币20857.92元。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辩护人华剑飞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涉案变频器市场价格在2000元至3000元之间,与鉴定意见的价格差距较大,申请核实。本院庭前进行核实,无锡市南长区价格认证中心明确被鉴定的是OEM(定点生产)产品,不能按照市场上通用产品的价格核算,其鉴定意见是按照生产单位同类产品的报价单、发票及公安机关的相关笔录,按照公式进行鉴定的,辩护人对鉴定程序无异议,但坚持生产单位同类产品的报价单、发票及公安机关的相关笔录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涉案变频器的价格。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辩护人仍坚持原来意见,本院向辩护人征求是否重新鉴定,辩护人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审理中,被告人张某亲属代为退出人民币208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张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周某甲、鲍某、周某、谷某、何某的证言、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报价单、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买卖合同、监控视频、营业执照、无锡市南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虽未主动投案,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认定其构成坦白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华剑飞对于鉴定价格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无锡市南长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程序及依据均符合法律规定,且辩护人也明确不要求重新鉴定,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华剑飞的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张某退出的人民币二万零八百六十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晏审 判 员  周群人民陪审员  徐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