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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少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少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孙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被告孙某乙。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大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徐某、被告孙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被告孙某乙系原告父亲,与原告监护人徐某系夫妻关系。由于被告孙某乙及其家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致使夫妻之间出现矛盾,被告孙某乙于2011年12月离家至今,逃避对原告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原告母亲又要工作又要抚育年幼的原告,加之原告外婆去世,外公体弱多病,因此雇佣了保姆照料,各项开支很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某乙支付2013年至2014年的抚育费50000元,以后每月支付抚育费、保姆费、教育费2000元,如原告发生医疗费由被告承担一半。被告孙某乙辩称,原告母亲不接我电话,去住处也找不到人,原告母亲回避我给抚养费,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20%支付抚养费。原告母亲若抚养有困难,原告可以由我抚养,不要求原告母亲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甲母亲徐某与被告孙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孙某甲系两人婚生女。因徐某与被告孙某乙产生矛盾,被告孙某乙于2011年底离开家去单位宿舍居住,并从2013年开始至今没有支付原告孙某甲抚养费。原告孙某甲于2014年9月在东海县幼儿园入学,并支付保育教育费1815元,伙食费600元,被褥费用130元。另查明,被告孙某乙系东海县安峰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实发工资3048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工资本复印件、证人苗某出具的证明、户口本及结婚证复印件、被告孙某乙提供的安峰镇财政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告孙某乙从2013年开始至今没有支付原告孙某甲抚养费,对原告孙某甲要求其支付2013年至2014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孙某甲母亲徐某与被告孙某乙目前仍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某乙亦没有拒绝履行今后的抚养义务,原告孙某甲要求被告孙某乙支付今后抚养费依据不足。若被告孙某乙今后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原告孙某甲可另案主张。根据相关规定,抚育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根据被告孙某乙的收入情况,本院酌定其2013年至2014年每月支付原告孙某甲抚养费900元,并承担原告孙某甲教育费的一半,共计22872.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乙支付原告孙某甲2013年至2014年抚养费2287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孙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孙某乙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给付抚养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 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