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小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成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成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小字第7号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17号华立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麻渝,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石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宋成容,女。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成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冉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