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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万秀与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陈万秀,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马军,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万秀与被告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至2015年1月4日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陈万秀未在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山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