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7
案件名称
陆雪平与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陆雪平;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行政受理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雪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施卫东。上诉人陆雪平因房屋拆迁裁决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14)崇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雪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陆雪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雪平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陆雪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金刚代理审判员 田 华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沈 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