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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学吉与李玉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吉,李玉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96号原告张学吉,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堂,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吉诉被告李玉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学吉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吉撤诉。本案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张学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