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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二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邢台华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静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华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静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70-1号原告邢台华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李家庄村东27号2号房。法定代表人王胜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静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华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静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华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华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华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台华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志刚审判员  范辉霞审判员  郭计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谷天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