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姜发伦与殷国辉、张仕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发伦,殷国辉,张仕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2号原告姜发伦,男,39岁。委托代理人钟华声,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国辉,男,44岁。被告张仕英,女,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发伦诉被告殷国辉、张仕英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发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发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发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发伦承担。审判员 李 世 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阿加里阿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