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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6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审判长  马吉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瑞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