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催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0

案件名称

潍坊姿璇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大鸿制釉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姿璇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大鸿制釉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催字第28号申请人潍坊姿璇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科财。委托代理人张文涛。申报人山东大鸿制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宪德。委托代理人刘红英。申请人潍坊姿璇经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225550154,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5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15日,票面金额为10万元,付款行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出票人为潍坊骏达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南博大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山东大鸿制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潍坊姿璇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伟贞审判员  韩清美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梁同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