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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新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梁世明与欧海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世明,欧海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新民初字第7号原告:梁世明,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南街镇。被告:欧海钊,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南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世明诉被告欧海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世明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方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世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梁世明负担。审判员  梁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彩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