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捷仕达(中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捷仕达(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保字第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负责人:楼应飞。被申请人:捷仕达(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申请人捷仕达(中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捷仕达(中国)有限公司坐落于浦江县特色工业园区的房产(房屋产权: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浦开国用(xxx)字第xx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捷仕达(中国)有限公司坐落于浦江县特色工业园区的房产(房屋产权: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浦开国用(xxxx)字第xxxx号)。三、查封被申请人捷仕达(中国)有限公司坐落于浦江县仙华街道一点红大道358号的房产(房屋产权: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第××号、第xxxx号、第××号、第xxxx号、浦开国用(xxx)字第xxxx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东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吕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