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孙振华诉李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华,李占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孙振华。被告:李占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华诉被告李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华撤回对被告李占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 勇审 判 员 张忠华人民陪审员 杜晶晶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米亚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