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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梁则忠与深圳市物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明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则忠,深圳市物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梁则忠。被执行人深圳市物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明海。被执行人张明海。申请执行人梁则忠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物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明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物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明海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42022.00元及利息为限。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物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明海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唐强(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