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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宁淳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文标与被执行人武迪、耿银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峰,王啟友,南京鸿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宁淳民初字第930号原告:孔德峰,男,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被告:王啟友,男,1967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南京鸿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强公司),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河北社区。法定代表人:杨德祥,系鸿强公司总经理。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明胜、王晓雪,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济宁分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56号。负责人:李普廷,系人保济宁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系人保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德峰与被告王啟友、鸿强公司、人保济宁分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德峰,被告王啟友及鸿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雪,被告人保济宁分公司及人保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德峰诉称:2014年3月23日,被告王啟友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重型货车与其驾驶的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其与案外人吴娟、宫莉平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啟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苏A×××××号重型货车系被告鸿强公司所有,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人保济宁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现起诉要求被告王啟友、鸿强公司赔偿医疗费838元,人保济宁分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啟友、鸿强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孔德峰的医疗费用没有异议。被告人保济宁分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生效无异议,但是孔德峰医疗费用中超医保用药要按照10%进行核减。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王啟友驾驶苏A×××××号重型货车与原告孔德峰驾驶的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孔德峰及案外人吴娟、宫莉平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啟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苏A×××××号重型货车系鸿强公司所有,于2014年7月22日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期限为一年的交强险,于2014年3月19日在人保济宁分公司投保了期限为一年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孔德峰支付医疗费838元,案外人吴娟、宫莉平均同意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该笔医疗费用。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驾驶证、行驶证、医疗费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啟友驾驶被告鸿强公司所有的苏A×××××号重型货车与原告孔德峰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孔德峰受伤,王啟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苏A×××××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人保南京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履行赔偿义务,即赔偿838元。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孔德峰支付的医疗费,应扣除10%比例的非医保范围用药,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非医保范围用药的类别、金额等情况,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孔德峰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83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鸿强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105901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张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蒋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