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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孔映与王国福,蒋通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映,蒋通荣,王国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映,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通荣,男,193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梁丹,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国福,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上诉人孔映与被上诉人蒋通荣、原审被告王国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铜法民初字第0334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孔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孔映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映撤回上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映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孔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王 兵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