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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0-01-01

案件名称

大庆毅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辛海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大庆毅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辛海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67号原告大庆毅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毅腾商都活动室。法定代表人崔毅,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惠,女,汉族,大庆毅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辛海斌,男,其他自然概况不详,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毅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辛海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毅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毅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毅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毅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