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海地洋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深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绿地松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地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深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绿地松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34号原告上海地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赵松涛。被告上海深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第三人上海绿地松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地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深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绿地松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被告已及时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原告尚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