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1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边金成与赵颜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金成,赵颜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12635号原告边金成,男,1959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颜菲,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边金成与被告赵颜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边金成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本院起诉,并于当日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边金成自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