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长锋与丁元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29-1号原告:陈长锋,居民。被告:丁元新,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陈长锋与被告丁元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丁元新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6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丁元新在岚山区农村商业银行高兴分行账户中的存款26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六个月,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取。二、该保全期限到期后,如原告需要继续保全该财产,应及时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