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恢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与王树忠、刘国义、贾云财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王树忠,刘国义,贾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恢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负责人杜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威,信贷员。被执行人王树忠,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国义,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贾云财,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树忠、刘国义、贾云财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6012.00元。未执行标的额160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恢字第1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朱丽文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