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昌锦诉被告段红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锦,段红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李昌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巍,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红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刘勇,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锦诉被告段红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昌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67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2833.5元,由原告李昌锦负担5000元,被告段红梅负担7833.5元(已付清)。审 判 长 李婧铱人民陪审员 XX莉人民陪审员 陈延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实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