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高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保定益君多饮品有限公司、高阳县爱心日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定益君多饮品有限公司,高阳县爱心日化有限公司,付胜利,续惠丰,柯凤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25号原告高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高阳县建新大街。负责人:王永,职务:理事长。被告保定益君多饮品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北归还村。法定代表人:续惠丰。被告高阳县爱心日化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西内环223号。法定代表人:续惠丰。被告付胜利,住高阳县。被告续惠丰。被告柯凤云,住高阳县。本院受理原告高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保定益君多饮品有限公司、高阳县爱心日化有限公司、付胜利、续惠丰、柯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保定益君多饮品有限公司、高阳县爱心日化有限公司、付胜利、续惠丰、柯凤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77元,减半收取913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栗荣红审判员 庞 涛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牛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