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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5-23

案件名称

张丽、马德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丽;马德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芒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张丽,女,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住。被申请人马德菊,女,回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芒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丽与被申请人马德菊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德菊,在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查询账号为53×××56,截止2014年11月29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1646元)的账户,至该账户金额满30000元,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德菊,在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查询账号为53×××56,截止2014年11月29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1646元)的账户,至该账户金额满30000元。上述被冻结款项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解除冻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付或支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车加跃审判员  陈慧转审判员  金勒道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保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