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静与航天中汇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静,航天中汇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郭静被执行人���航天中汇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关于郭静与航天中汇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4)第371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航天中汇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光谷支行12×××02账户的存款¥1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