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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静与航天中汇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静,航天中汇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郭静被执行人���航天中汇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关于郭静与航天中汇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4)第371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航天中汇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光谷支行12×××02账户的存款¥1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