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项民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1503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81年生,住周口市川汇区邦杰路中段。委托代理人马葆智,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79年生,住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邢艳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宏伟 更多数据: